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范文篇1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21号)精神,推进我市农村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实现现代化的实际出发,加大农村卫生投入,改善基础设施;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资源利用率。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卫生服务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总体目标。根据我市推进城市化进程和提前实现现代化的总要求,努力提前4年完成中发〔20*〕12号文件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力争到20*年,全市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功能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使农村的主要健康指标接近市区并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3、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满足农(居)民多样化的卫生保健需求;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坚持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坚持满足当前,兼顾长远,逐步到位。
二、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健全组织结构。各区、县(市)要根据县域卫生规划指导意见和农村卫生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合理确定农村卫生机构的数量和规模,按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核定人员编制,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县(市)级重点建设好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健全县(市)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等医疗机构;合理布局乡镇卫生院,政府要在每个乡镇集中力量办好1所卫生院,不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预防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要按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进行改造,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对已整体出让或转为股份制建制的乡镇卫生院,当地政府要确保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职能的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村原则上每2000—4000人口设置1所医疗卫生机构,农村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推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2、明确工作职责。政府举办的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等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为主要职能,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村医疗卫生机构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内执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为农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工作。
3、加快队伍建设。加强政府对农村卫生人才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发挥各方积极性,多渠道推进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理论学习与技能培训结合,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并举,推进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凡新进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备执业资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浮动工资或提高定级工资等办法,以及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等方式,吸引大学毕业生到县(市)级以下农村卫生机构工作。建立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培训制度,将全科医学教育作为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必修课程,并逐步达到每万人配备5名以上全科医生。到2005年,全市乡镇卫生院凡试用期满的临床医师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须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对达不到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转岗分流。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区、县(市)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比例达到50%以上,其它县(市)达到30%以上。自20*年起,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开展乡村医生资格的清理整顿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可通过个人出资、村集体资助、政府补助等方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乡村医生医疗和养老保障等问题,积极探索乡村医生管理机制。
4、推进卫生服务。以现有乡村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力争用2—3年时间,完成现有乡村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建制乡镇卫生院通过功能转换和结构调整,依据*市农村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并经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转换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村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兼并、转型或增挂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形式,转换为以预防保健为主要功能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到20*年,80%以上的建制乡镇卫生院和50%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达到农村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使农民享受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三、深化乡镇卫生院改革
乡镇卫生院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乡镇卫生院的改革要坚持创新体制、激活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力的原则,并使其逐步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成为履行公共卫生责任,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功能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主导力量。
1、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区、县(市)管或县(市)乡(镇)共管、以县(市)为主的管理模式,将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原则上划归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乡镇政府要继续支持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政策宣传等方面加强组织领导,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共同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坚持“简政放权、激活机制”的原则,逐步建立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乡镇卫生院领导管理体制。
2、改革产权制度。坚持“科学设计、先行试点”的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功能相似、地理位置相近的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或在行政区域调整后剩余的卫生院、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投标挂牌、拍卖等形式进行公开整体出让,吸收民资参与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事业。要按照改制的有关规定,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规程,妥善安置人员。变现资金首先用于人员安置,结余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卫生事业。同时,提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托管、兼并、合作经营等方式,参与卫生院和分院以及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重组或改制。
3、改革运行机制。积极推行用人制度、分配制度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等改革,全面实行院长(中心主任)聘任制、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和扩大院长(中心主任)的经营自,探索实行职务(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年薪制等,建立并落实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全面实行乡镇卫生院人员聘用制,推行人事制。按照“按需设岗、竞争上岗、评聘分离、优胜劣汰”的要求,激活用人机制;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现行分配模式,控制工资总额,合理确立各类岗位分配基数,建立绩效挂钩的考评制度和吸引、激励优秀人才到农村基层服务的分配机制。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制定。
四、落实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卫生改革的有机整体,关系到农村稳定、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健康以及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领导,认真制订本地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农村卫生改革和发展工作,承担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2、加大投入。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共财政的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各区县(市)为主的原则,逐年增加卫生事业的投入,增加的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增加部分主要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重大疾病防治、妇女儿童等弱势人群的健康保护、农村卫生执法等,并妥善解决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要确保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和医疗服务经费的投入,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包括人员、业务经费)由区、县(市)级财政合理安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以奖代拨等方式,力争到2005年,使农村公共卫生业务经费达到每万人口不低于8万元。并适当安排农村基本医疗服务、人才培养、健康教育、设备更新和基础设施修缮等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资金需要。
3、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要确保提供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资金。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进程,将乡镇卫生院建设改造项目纳入基本建设规划,由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改造方案,所需资金由区县(市)、乡镇负责。到20*年,建制乡镇卫生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转型,按照农村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完成改建。
4、提升服务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群的整体健康为中心,转变服务模式,改进服务方式,拓宽服务内容,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抓好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妇女保健(计划生育)、儿童保健、计划免疫科室建设,规范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改进医疗保健服务模式,坚持合理检查、治疗、用药,控制药品费用比重。充分发挥社区责任制医生和驻村医生的职能作用,深入社区和家庭,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健康档案等形式,引导农民合理地健康投资和消费,不断满足农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卫生服务需求,积极开拓农村医疗保健的新领域。
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范文篇2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98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铜府发〔〕14号)精神,为进一步合理利用、科学调整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健全我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健康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宏观指导和调控我县医疗机构设置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依据,其他医疗卫生发展规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三条本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规划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
第二章现状分析
第一节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现状
第四条县位于盆地东南部,市西北部,是部级卫生县城、首批国家园林县城、中国最佳绿色生态县、年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等荣誉称号。随着渝遂高速公路的开通,距二环仅25公里,成渝复线高速、三环高速段已开工建设,区位改善将更加有助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幅员面积1334平方公里,辖25个镇、3个街道,总人口83.58万人。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152亿元,财政总收入23.6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2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847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3‰以内。
第六条“十二五”期间,随着发展进入二环时代,主城功能不断向外拓展,为承接产业转移创造有利条件。未来5年,城区人口将增至35万人,县城城区面积将扩展至35平方公里,城镇化率达60%。医疗服务能力辐射等周边区县。
第二节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
第七条居民健康水平。
居民健康状况:年,婴儿死亡率2.61‰,出生缺陷率控制在8.42‰以内,儿童保健覆盖率达88.40%,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91.42%,无孕产妇死亡,全县居民期望寿命76.15岁。
疾病谱和死因谱:近年来,我县对居民患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城乡居民患病以慢性病为主,前十位疾病分别为呼吸系统疾病、脑血管疾病、心脏病、恶性肿瘤、损伤中毒、消化系统疾病、精神病、内分泌系统病、传染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居民死亡原因前三位主要为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意外伤害。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危害我县居民健康的主要问题。
传染病发病情况:年,法定传染病报告13种1556例,报告死亡4例,年报告总发病率189.76/10万。
第八条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年,全县门诊总诊疗人次373万人次,人均就诊4.49次。其中门诊、急诊人次364万人次,占门诊总诊疗人次的97.61%;出院6.68万人次,平均每100名居民有3.7人住院。综合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民营医院)、专科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出院4.13万人次,占总出院人次的61.76%。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院2.56万人次,占总出院人次的38.24%。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慢性病等疾病防治工作应更加重视。
第三节医疗资源的现状和利用情况
第九条年底,县共有医疗卫生机构837个。其中,二级甲等综合医院1所,二级甲等中医院1所,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1所,精神病防治医院1所,镇卫生院25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个,民营综合医院2所,民营综合门诊部2个,个体诊所90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25个,村卫生室(点)687个。随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逐步健全和完善,特别是村卫生室(点)覆盖率达100%,全县居民就医的可及性明显提高,步行30分钟即可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居民达97%以上。我县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镇,农村边远地区医疗资源配备仍然不足,就医可及性仍然较差,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状还未得到根本改变。
第十条截至年,县医疗机构开放床位总数2127张。其中,综合医院814张,占38.27%;中医医院389张,占18.29%;妇幼保健院88张,占4.14%;镇街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36张,占39.3%。按总人口计算,每千人口拥有床位数2.55张。
第十一条截至年,县医疗机构卫生人员总数3558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403人,执业(助理)医师1526人,每千人口注册医师数1.83人;注册护士799人,每千人口护士数0.96人。
第十二条年,全县卫生系统固定资产总值51516万元,万元以上专业设备11236万元。目前,全县配有核磁共振1台、CT机2台、彩超12台。
第四节县存在的主要卫生问题
第十三条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通过疾病谱变化分析,呼吸系统疾病、口腔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是居民健康的重要问题。非典、禽流感、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此外,“亚健康”人群将成为新的医疗保健服务对象群体,人口老龄化以及儿童和妇女保健问题也应更加重视。
第十四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资源分布不合理,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大量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城区医疗机构,镇街以下医疗资源短缺。全县1526名执业(助理)医师中,县直医疗卫生机构756名,占总数的49.54%;镇、村医疗机构770名,占总数的50.46%;799名注册护士中,602名分布在县直医疗卫生机构,占总数的75.34%;其他医疗卫生机构197名,占总数的24.66%;2127张床位中,有1291张分布在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占总数的60.7%;镇街及以下836张,占总数的39.3%。从医疗资源的结构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健全,还有1个街道未独立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直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价值2282万元,占100%。
(二)医院功能分级模糊,引导病人合理就医机制亟待建立。个别医疗机构存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淡化了医疗保健服务网络的功能定位,人民群众就医存在一定盲目性,有限的医疗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
(三)医疗技术人员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高,缺乏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卫生院缺少全科医师、护士;医护比例倒置,影响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内涵建设有待加强。特别是“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
(五)多元化办医的医疗服务体系尚未形成。近年来,县民营医疗机构已有较快发展,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办医格局。但具有一定规模和专科特色的民营医疗机构较少,竞争能力较弱,低层次、低水平的个体诊所过多,医疗卫生事业得不到有效补充。
(六)医院内涵建设有待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强化“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加强管理,拓宽医疗服务范围,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入问题。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对卫生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设备配置投入,但卫生事业的发展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进一步支持卫生事业发展。
第三章设置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县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为依据,全面加强全县卫生行业管理,依法规划、合理配置、调整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强绩效,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医疗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设置原则。按照全行业统一管理、以行政区域为规划单位,参考城市发展和功能布局进行总量控制。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并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公平和可及性原则。以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为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需求。从县医疗资源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体居民,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优先保证和发展基本医疗,加强基层医疗服务工作,提升服务水平,强化急救医疗网络建设,建立结构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逐步缩小城市与农村的差距。医疗机构布局以便捷为原则,综合服务半径、人口数量、交通便利程度、人群健康需要等因素,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合理设置,不断提高居民的医疗服务可及性。
(三)效率性原则。在坚持公平性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市场的调节促进医疗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效益性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县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要在优化全局资源配置的目标下,调整好局部资源配置,改善医疗资源的配置结构,提高基层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有效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
(五)公有制主导多元化办医原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58号)精神,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医疗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金向专科、农村和社区医疗服务流动;鼓励社会资金举办慈善医疗机构或慈善捐赠,扩大医疗服务供给;鼓励县医院帮扶镇街卫生院;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实行乡村一体化,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六)分级性原则。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不同,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服务体系,科学规范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规模、功能及相互关系,合理、有效地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各级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七)前瞻性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要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相适应,应该考虑到经济发展对人群期望和健康需求产生的影响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将对医疗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功能的设置应具有前瞻性。
第四章设置规划总体目标
第十七条通过规划的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促进县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逐步形成资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医疗服务体系,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到2015年,全县每千人床位数达到4张,每千人执业医师数达到1.9人,每千人注册护士数达到1.41人,居民人均寿命达到76.65岁。
第五章医疗机构设置框架
第十八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政府举办医疗机构。
1.三级医院。规划三级医院2所:三甲综合医院、三级中医院各1所。
2.二级医院。设置二级综合医院1所:县人民医院;支持县人民医院在本规划期间创建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设置二级中医院1所:县中医院;鼓励县中医院在规划期间开展三甲中医院创建工作。
3.一级医院。保持目前每个镇1所卫生院建制。
4.妇幼保健院。设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1所:县妇幼保健院;在规划期间完成妇幼保健院迁建工程,并启动三级妇幼保健院创建工作。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个(县巴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期内迁建东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南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一街道一中心”。对人口多、幅员面积宽的街道,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予以补充。
6.专科医院。设置县精神病医院1所:按现有管理体制不变,与县侣俸中心卫生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设置生殖健康中心1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
(二)社会办医疗机构。
1.村卫生室。保持目前村卫生室(点)设置现状,按照“尊重历史、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规划期内原则不再新设村卫生室(点),特别是县城城区(政府规划区域)、镇街场镇不再新增村卫生室(点);对偏远或服务半径较大的行政村可增设1至2个卫生点,具体设置参照每千农村人口配置1名村医。要加强村卫生室(点)规范化建设力度,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提高村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加强村级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新增机构必须符合《市规范化村卫生室评审标准》才准予执业登记。
2.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学校、厂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设置的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已核准的事项执业,原则不再新增;但对新办学校、规模企业可经县卫生局研究后按程序审批设置。
第十九条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民营医疗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58号)精神,大力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鼓励民营医院向镇街发展;加强管理,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具体设置规划如下:
不规划设置三级综合医院。规划设置二级民营综合医院1所,设置地原则不在老城区,应结合县城区域扩展规划,在工业园区B区。设置一级综合医院4所:华西医院、铜仁医院;规划期内新建2所一级综合医院,新建医院选址原则不在老城区,应结合县城区域扩展规划具体确定,鼓励向镇街拓展,原则在南城和县城西区域内选址。规划建设二级专科医院1所,具体类别由县卫生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需求研究确定。设置民营综合门诊部3个:协和门诊部、博爱门诊部;规划期内新建1个民营门诊部,具体选址由县卫生局研究确定。规划设置专科门诊部2个。
(二)个体医疗机构。
结合我县目前个体医疗机构总量和布局,在规划期内县城城区(政府规划区域)不再新增个体诊所;对因城区面积扩大、服务人口较多的城乡结合部,可适当增设民营门诊部。在未设有个体医疗机构的中心场镇可新增1所个体诊所。新增设、拟变更执业地址的医疗机构,原则在500米内无同类别医疗机构。以上所有新增机构必须达到卫生部相关标准后方可执业登记。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强化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
为确保本规划的有效实施,县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口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城乡建委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和监控,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资源投入,稳固公立医疗机构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建立发展形式多样化的办医模式,科学配置医疗资源,确保规划合理。
第二十一条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
县财政要加大对医疗卫生的经费投入,保证城乡居民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同时,要制定完善医疗投入的政策,提高政府投入效率,最大限度发挥政府财政的公共服务职能。
第二十二条强化宏观调控,实施全行业管理。
县卫生局要依法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制度;严格准入标准,规范准入程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增加床位)、迁建应符合本规划的要求,按照程序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科学规划本周期内每年度机构和床位增量,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加大医疗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第二十三条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作为整个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是提高居民卫生服务可及性和公平性的重要途径。政府应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医疗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保健服务需要。
第二十四条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卫生服务合理利用。
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是党和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全社会医疗服务公平性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应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居民就医负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医疗服务管理等政策制定时,应以居民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管理和服务规范为依据,用相同的标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和就诊规范要体现优先保障基本医疗,引导居民就医合理分流,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合理利用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加强医院管理评价,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在县卫生局成立县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市医院管理评价指南》,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整顿。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制,以推动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范文篇3
一、强化措施,扎实推进,有效解决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解民忧,在卫生系统要首当其冲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一是深入实施医疗惠民工程。认真落实对城乡“低保”居民和农村“五保户”等贫困患者“一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即对前来就诊的患者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费。二是做好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协调民政等部门,努力做好对社会流浪、行乞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工作。三是在全市40家二级以上医院开展了单病种质量费用综合管理。各医院根据本单位病种的构成,确定纳入单病种管理的病种,最少的5种,最多的10种。对纳入管理的单病种实行质量和费用综合管理。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引导群众自主选择就医。四是实行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全市34家二级以上医院开展此项工作,通过开展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有效遏制滥检查和不必要的检查,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五是开展农村贫困孕产妇住院救助工作。怀来、阳原、蔚县、张北、赤城、怀安、涿鹿7个“降消项目”县,要利用国家补助资金,救助贫困孕产妇,提高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率,降低死亡率。六是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积极组织开展创建“诚信医院”活动,抓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严禁医务人员收入同医疗服务收费挂钩,取缔科室承包、开单提成等违规行为。七是加强卫生行风建设。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广大医务工作者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为群众提供优质、安全、价廉的卫生服务。组织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全面深入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继续纠正在医疗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等不正之风,促进卫生系统行风得到根本好转。
二、调整布局,着力基层,推进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大力发展卫生事业,重点是抓好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的建设,迅速扭转卫生事业发展不协调、不平衡的问题,推进全市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改善和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条件和能力。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理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坚持县医院、中医院、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的国有性质,努力落实在农村医疗、预防、保健等建设上的政府责任。根据功能划分,明确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建立县对乡、乡对村的纵向技术合作关系和技术指导作用,继续推行和不断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不断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保证每个乡镇办好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认真落实每个乡镇卫生院保有3-4名防保人员,落实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和院长待遇。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并结合卫生院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功能和服务项目,核定床位和人员数。
三、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重点,构建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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